学界 | 重要期刊法理论文刊载情况报告(2021年1-4月·法学类C刊)
法学类C刊
2021年1-4月
比较法研究(双月刊):3篇
1.从自由到平等:美国言论自由的现代转型
左亦鲁,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自1960年代开始,美国言论自由开启了从经典时期向现代的转型。在色情作品、仇恨言论和竞选经费三个领域,言论自由分别与性别平等、种族平等和财富平等正面相遇。通过把“平等”价值引入言论自由这一转型,使色情作品、仇恨言论和竞选经费从单纯的自由问题变为平等与自由间的平衡;同时,为了促进平等,它还强调法律和政策应告别形式中立,必须向弱势群体有所倾斜。这一转型相当于一场言论自由的“新政”,终结了言论自由的洛克纳时代,重塑了言论自由的范式和议程,并对当代言论自由的发展产生持续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言论自由;性别平等;种族平等;财富平等;规制
2.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
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司法改革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领新时代司法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指导思想。这一理论由司法改革目标论、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论、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论、司法机构职能改革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论、司法职业制度改革论、司法改革方法论等理论构成,是一个内涵丰富、体系严整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深刻阐释了新时代司法改革政策措施背后的哲理、政理、法理,包含着一系列蕴含法律哲理、法治公理、法学原理的司法名言金句。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改革;司法版图;司法职业
3.德国法学方法论
赖因哈德·齐默尔曼,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
毕经纬,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一般认为,对于一门学术型学科而言,一套方法的存在及由此而形成的方法论至关重要。在德国,法律一直以来都是一门学术型学科。作为被称之为“法学”(字面意思是法律“科学”,更确切地说是有关法律的学问)的研究对象,法律以具有一套专门的法学方法论为其特征。在德国大学法学院中,法学方法论是一门非常重要的讲授科目,且围绕这门课程有大量的法学文献。这些文献所讨论的是德国法律人如何(或者更准确地说:应该如何)开展法律工作。德语文献相关讨论中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在概念上区分“法律解释”与“法的续造”。方法论的讨论涉及制定法解释的各种相关要素、先决条件、不同层级,以及法的续造的合法性等问题。除此之外,还应意识到,对于德国法方法论的讨论是在不同的政治发展历程下展开的。基于此,本文从以下五个一般性话题展开对方法论的讨论:第一,德国、瑞士以及奥地利在方法论上的共性;第二,方法论讨论的规范特征;第三,不同法律领域中所出现的方法论上的差异;第四,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论的关系;第五,德国所讨论问题的历史背景。
关键词:方法论;法律解释;法的续造;漏洞填补
当代法学(双月刊):1篇
1.法学教育与新工科人才培养相融合之路径探索
常立飞,长春理工大学教授
摘要:当前,我国高等工程教育正处于深化改革的探索之中,其核心是构建多学科、多专业、多领域相交融的“新工科”,以培养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新业态所需要的复合型高端工程科技人才。长期以来,我国工程教育体系相对单一,使其培养的人才已满足不了新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其中因法学教育缺位,使得法学给予工科人才的必要教育和积极影响难以形成。新工科的构建,为法学教育融入工程教育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法学教育在新工科人才的培养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新工科人才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掌握必要的国内外法律知识并具备规则思维。目前,法学教育在新工科人才培养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主要反映在教育观念存在误区、课程设置不合理、社会实践资源利用率低等方面。相应地,推动法学教育与新工科人才培养相融合的对策主要包括转变育人观念、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体系、打造校内外协同育人基地等。
关键词:新工科;学科交融;法学教育
东方法学(双月刊):8篇
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
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哲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意蕴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近年来,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阐释和解读逐渐深入,形成了“三新”“三基”“六论”等学理范式。全文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其他重要讲话为基本依据,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阐释为学理范式,从六个方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作出学理型解读。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法治理论创新;基本精神;核心要义
2.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未来法治建设
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回答了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和施工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思想旗帜和理论灯塔。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效率,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政法领域改革,加快法治经济建设,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权力制约监督,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建设新型国际法治,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我国从法治大国走向法治强国。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未来法治;法治大国;法治强国;涉外法治;国际法治
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价值
汪习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人权内涵”,集中表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基本逻辑和核心要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理论基点是“人民主体论”,即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主体和人民权利作为始点和归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进路选择,是以“发展促人权”,即在国家发展、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的进程中实现全体人民人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逻辑架构,就是“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权体系;人民主体论;人权价值;发展权;生存权
4.体系语用的法思考
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体系语用目前在法学界非常盛行,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等修饰组词蔚然成风。这既源自动态法治思考体系的特点,也与西方法学对中国的影响以及中国法治理论、法律实践的需求有关系。对法律、法治和法学的体系修饰,目的是为法律、法治实现寻找正确的思维方法,整饬辩证、整体与实质思维方式的负面影响。体系语用是对逻辑思维规则的重视,更是对轻视逻辑的思维倾向的矫正。这意味着,冠以体系之名的修辞需要转变成支配思维的话语方式。建立在体系思维基础上的体系解释,并不排斥文义解释优先规则,并且体系思维亦与整体思维、辩证思维具有兼容性。在传统思维方式之中融进体系思维和体系解释,能够减少错误思维,增进恰当思维,改变传统的、被庸俗化的对立统一思维,构造出符合法治要求的意识形态或思维方式。
关键词:体系语用;体系思维;体系解释;法学思维;法治话语;法治体系
5.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改革论述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关于法治领域的改革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准则,从新时代国家现代化的战略全局出发,深刻把握中国的法治国情特点,科学论述当代中国法治领域改革的政治方向、历史进程、根本目的和内在机理等改革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创立了内涵丰厚、深刻精辟、系统完备的法治改革论述,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深化法治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推进新时代的法治领域的改革,必须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运用其指导法治改革实践,为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而不懈努力。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改革论述;法治领域改革;中国法治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改革与法治
6.“以人民为中心”的法理解读
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核心要义之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基础、法律目的、法律效果的深刻认识,是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的思想指引。于法理而言,以人民为中心,首先要以人民至上为原则,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为此,要通过选举制度保证人民有权决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任;保障人民能够持续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使人民拥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的权利。其次,以人民福祉为宗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要将事关人民生活的事项纳入法治调整的轨道,以法治的刚性来推进民生事业;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为民生夯实法治的根基;倡导底线思维,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行兜底保护。再者,以人民关切为导向,回应人民的利益期待。要确立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确保人民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的同等机会;将人民的利益期待作为制定法律的根本动力,确保法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法律实施中回应人民的利益期盼。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人民福祉;人民关切;人民性
7.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立法原则
宋方青,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这一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先进性和引领性。在继承基础上的创新始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显著特征,良法善治是贯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原则。以民为本、公平正义的立法原则,源于习近平总书记以民为本、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理念和伟大情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不断提高我国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思想引领和制度建构的根本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了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其深邃的战略思想,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的立法理论,必将有力引领和推动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立法原则;以民为本;公平正义;良法善治;制度建构
8.论法治思维与国家治理
谢晖,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摘要:现代国家治理必须依循法律和法治,其中法治思维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尤为重要。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政治思维、后者是司法思维;前者是战略思维,后者是技术思维;前者是治理思维,后者是裁判思维;前者是大众思维,后者是职业思维。国家治理,既需要关注并培养所有主体(普通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等)的初阶法治思维,以确保人们行为对法律和法治的依赖,确保人们参与国家治理的法治取向;也需要关注并培养社会精英(知识分子、公权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律人)的高阶法律思维,使其行为不但被安排在高阶法治思维之中,而且藉此进一步保障和引导大众对法律和法治的依赖,巩固其初阶法治思维,并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落实法律之规定。
关键词:国家治理;法治思维;初阶法治思维;高阶法治思维;法律思维;法治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8篇
1.文明转型与世界法律变革
张恒山,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人类文明从1500年以后开始由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型。商工文明具有农耕文明不具有的众多特点和优势,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商业交换主导工业生产、科技发展和人际交往生活。商工文明形成、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变革过程,主要表现为:1500—1850年的制订宪法,改革刑法、民法、诉讼法以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和精神信仰自由的立法;1850—1980年的各国关于普及工人选举权利、改善工人劳动条件、提高工人待遇、实行义务教育、保障工人福利方面的立法。商工文明法律变革的意义是在倡导自由价值、承认相对不平等的存在的必然性的同时以法律约束国家权力和财富权力以尽可能缓和社会矛盾、相对满足社会底层的利益要求、延续和发展商工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
关键词:文明转型;商工文明;法律变革
2.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危机与法律规制
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和网络安全学院双聘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人们逐步形成了一种以技术性和流动性为核心的在线生存样态。人们日益被数据化和被算法化。技术平台往往会利用自身在数据处理和深度学习算法上的技术优势,生成一种隐性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从而形成人工智能算法独特的运行逻辑。人工智能算法独特的运行逻辑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以往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并诱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危机。运用传统法律制度去化解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危机和社会危机遇到了一系列法学理论上的难题和实践上的障碍。调整传统法律制度的规制理念,构建符合人工智能算法运作基本逻辑的规制路径具有规制算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工智能;算法;法律规制;算法正义
3.司法解释场域的“央地矛盾”及其纾解——以“地方释法”为中心的分析
聂友伦,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以统一法制为目标的法律解释体制下,最高司法机关供给的司法解释资源无法满足地方司法机关的释法需求,构成了司法解释场域的“央地矛盾”。为了缓解供需矛盾,地方司法机关开始自发转向“地方释法”,试图以发布地方释法文件的方式实现司法治理效果。中央虽对“地方释法”持禁止态度,但制定的相关规制规范却过于宽松,未能起到应有的限制作用。地方释法文件的滥觞与发展,不仅在规范层面违反《立法法》及“两高”的明文规定,而且造成了实践中司法业务规范的“地方割据”与“方言岛”现象。如何在现行法治环境中充分供给地方司法机关的释法需求是矛盾纾解的关键。然而,无论是现行供给机制还是学界提出的“地方备案模式”,皆存在充分性或合法性的缺陷。通过中央授权将地方的“自我供给”部分纳入法定司法解释制度体系的“有限授权模式”,可能是相对合理的完善方案。
关键词:地方释法;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地方司法治理;央地关系
4.习近平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思想论要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中国化进程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中国化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面对许多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习近平以马克思主义的巨大理论勇气和坚韧行动意志,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上,深入分析了推进当代中国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精辟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深厚历史文化底蕴,明确作出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制度建设的“两个划时代”的重大判断,深刻论述了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作用,悉心把握当代中国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国情条件,形成了思想深刻、内容丰富、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体系,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的创新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
关键词:习近平;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学学理
杨宗科,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博大精深的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法学研究从法律主题向法治主题转换,蕴含着系统化的法治学理论,开辟了法治学学科新领域。新时代的法学研究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学学理为依据,加快推进形成科学完备的法治学学科体系,实现新法学建设的历史性突破。
关键词: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法学
6.依靠法治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要求研究
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美好生活是人民对于高品质生活的理想追求,而法治则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通过法治的平等原则确保人人拥有平等的人格、规定人人相同的地位以及赋予人人同样的法律机会,为人的尊严感的达致奠定基础。人民福祉是法治的根本目标,要通过法律制度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确保不同群体之间资源的公平分配以及地域发展上的互补互助,从而增强人民的幸福感。对于公平正义而言,它既是法治必需的根本内核,又是人民满足感的基本保障。为此在初始条件中,要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地获得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在物质条件方面,让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裕、充实;在公共服务方面,要让人民群众均等地得到来自国家的关爱、照顾、帮助。法治还必须设计“弱者所扶”的法律制度,精准扶贫、脱贫,消除产生弱者的主要社会根源;织造社会安全网,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弱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完善对“失败者”的救助,为其提供重新出发的机会。
关键词:法治;美好生活;平等原则;人民福祉;公平正义;弱有所扶
7.权力监督哲学与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
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从世界各国情况看,对执法司法权的制约监督,往往是权力监督的关键环节,也是权力监督理论的重点议题。在中国政法体制下,中国共产党的权力监督哲学是认知、思考和解决执法司法权制约监督问题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近年来,在中国共产党新的权力监督哲学的引领下,中国政法界深入推进执法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系统完备、权威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这一体系既具鲜明的中国特色,包括党的监督、相互制约监督、内部制约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数据监控等机制,又遵循了权力制约监督的普遍原理,内含着以制度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科技制约权力等四大控权模式。面对快速变革的权力监督实践,中国法理学的既有监督理论应当进行重构重塑。
关键词: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监督哲学;党的监督;政法体制
8.《共产党宣言》法理探秘
郭晔,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
摘要:《共产党宣言》是人类文明史上的法理宝库。马克思恩格斯立足于唯物史观,解开了他们那个时代个人权利、社会体系、法律制度、国家政权、国际关系等人类社会现象深处的法理密码。《宣言》所揭示的运转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逻辑是人的本质的颠倒,只有推翻资本逻辑才能重建人的本质,而这正是共产主义运动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法理所在。《宣言》提出的“自由人联合体”命题是重建人的本质的起点,也是重建新时代新世界的法理体系的开端。
关键词:《共产党宣言》;法理;资本逻辑;以人民为中心;自由人联合体
法商研究(双月刊):4篇
1.“报”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暗合与分殊
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报”是中国人的重要行为方式和交往原则。法存在的基础和价值在于对人类基本正义的维护,而“报”中所体现的对等性,是人类正义的基础,是人性的基本要求,因此维护这种对等性是法律正义的基本内容。“报”是契约、惩罚、责任、反报等法律机制产生的理论渊源。从“国家—社会”分野的角度看,在社会层面运作的“报”对法治反而在很多情况下是有益的。当“报”发生在公共领域,也即在私人领域发生馈赠而需要以公共资源来回报时,制度就被破坏,腐败随之发生。为了维护法治的正常运作机制,应该主要防范发生在公共领域的“报”对正式制度的破坏以及对公共资源的侵蚀。
关键词:报;法治;正义;人情
2.习近平的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的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就是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新的伟大社会革命的时代要求,把国家治理现代化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习近平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科学阐释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深入论述厉行法治是我们党总结治国理政经验的重大抉择,深刻把握法治对于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的功能作用,明确提出要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精辟分析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之间的内在关联,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在当代中国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与国家治理效能;法治现代化
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价值与法学“三大体系”建设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人民性和科学性有机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有机统一、守正性和创新性有机统一等鲜亮的理论特色,是法治中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系统阐发。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和创新价值,既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中国法学全面现代化的实践要旨。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回答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价值论、认识论、方法论等重大问题。在新时代推进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统筹法学学科体系的整体设计、提升法学理论研究的自主性、增强法学话语体系的感召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新法学。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三大体系”;新法学
4.最高人民法院冠名典型案例的功能分析——以“一带一路”典型案例为样本
向力,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处于政法体制之内和案例指导制度之外的冠名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治理术和供给裁判规范双重逻辑的产物,其功能预设重在执行公共政策而非供给裁判规范。基于功能分析范式的考察表明,冠名典型案例的正功能和显功能集中于象征性执行公共政策,但实际执行效果和向试验性执行转化的空间有限;其功能基础决定了供给裁判规范的正功能、负功能和显功能均微弱,而潜功能则有三重:多重典型化损害裁判规范的确定性、带动地方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成为指导性案例的备选库。最高人民法院对典型治理术的路径依赖和公共政策执行的激烈竞争导致冠名典型案例的功能固化,但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均能部分替代其公共政策执行功能,且指导性案例在裁判规范的供给方面的功能替代正逐步增强。我们不可忽视司法场域那些缺乏制度基础的司法治理行为,它们自有其存续逻辑并对我国司法产生多重后果。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冠名典型案例;功能分析;“一带一路”
法学(月刊):4篇
1.习近平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思想的科学内涵
杨宗科,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人才培养工作高度重视,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明确提出了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的任务和要求。根据法学教育的内外部关系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了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的新使命、新目标、新模式、新机制、新格局,科学地回答了新时代法学教育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谁来培养人、培养得怎么样等基础性问题。习近平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历史意义和世界意义,开辟了法学教育发展的新时代。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人才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
2.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
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根本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总要求,是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就是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就是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法学专家队伍建设,就是引导法学专家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构建者、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者。构建中国特色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就是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明法笃行,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完善在职教育培训体系,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法治人才培养
3.软硬法混合治理的规范化进路
沈岿,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公共领域的软硬法混合治理既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也被认为是应当采取的立场和方法。然而,以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的软硬法规则的运用为例,可以发现实际运行的混合治理模式存在法治紧张问题:“名义软法”混合“实质硬法”现象大量存在,且制定主体泛滥,制定程序非公开,规范效力不明确。解决问题的可行路径是对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则进行统一规范。对软法性质和硬法性质的行政规则,在文件名称、发布主体、基本程序、规范效力等方面应提出不同要求,并使其接受相同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
关键词:软法;硬法;混合治理;法治;行政规则;新型冠状病毒
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理论研究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涵盖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全过程,法治社会理论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谐社会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应当完善社会领域立法、促进社会规范建设、加强道德规范建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工程,需要着手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法治化是法治社会的延伸,需要完善网络法律制度,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理论,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社会治理
法学家(双月刊):2篇
1.社会基础变迁与部门法分立格局的现代发展
宋亚辉,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从“诸法合体”到部门法分立格局的演化,是对近代社会结构的公私分化所作的回应。这种演化是法律与社会互动关系之展现,并为法律结构的现代转型提供了分析工具。面对当今社会结构的多元分化以及多元社会子系统内部的公私融合趋势,部门法分立格局也面临转型升级的需要。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立法者倾向于在部门法分立格局之外区分不同行业领域,制定诸多“拼盘式单行立法”。囿于路径依赖,此类单行法在解释论上常被视为“部门法分立格局的行业延伸”。这种情况阻碍了行业法的公私融合趋势,背离了各行业以自我为中心的理性化进程。立足于特定行业领域的单行法均承载着其所属行业的规制使命,那些看似随意堆砌的公私法规范拼盘均指向统一的行业目标。这一功能主义共识为重构碎片化的拼盘式立法奠定了基础。理论上应以行业为单位,垂直整合部门法体系,构建“跨部门的行业法结构”,以此回应现代社会结构的变迁。
关键词:社会结构;法律结构;部门法;拼盘式单行立法;跨部门的行业法
2.论民法典的人权精神:以人格权编为重点
汪习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我国民法典的人权价值功能需要重新诠释和高效释放,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在精神实质、价值理念、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以及权利型塑五个方面为民法典提供了理性的价值指引。民法典人格权编突出彰显了基本人权价值,具体体现为:在广度上织密了人权保护之网,在深度上强化了人权保护之力,在高度上创新了人权保护之举,在厚度上夯实了人权保护之基。民法典对人人享有美好生活这一新时代最大人权的保障,表现在确保人人享有健康生活、体面生活、安宁生活和幸福生活。
关键词:民法典;法治;人权;人格权;美好生活
法学论坛(双月刊):5篇
1.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理论产物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在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的历史进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面对着新时代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的东方大国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时代课题,为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中的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指南。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全面依法治国;中国法治现代化
2.习近平法治思想要义解析
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法治理论体系,主要包括法治基本理论、法治推进方略、法治重大关系等三大理论板块。在基本理论板块,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法治中国命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一系列基本理论。在推进方略板块,明确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统筹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专业力量和群众力量相融合,坚持抓关键少数和抓绝大多数相结合。在重大关系板块,明确提出了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政策与法律、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维权与维稳等一系列关系的方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
3.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建设高质量的制度体系
江必新,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学博士
黄明慧,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新发展阶段全面依法治国作了重大部署,强调提高国家制度竞争力,以“中国之制”支撑“中国之治”。高质量制度体系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举措;是遵循制度建设规律、持续保持制度显著优势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新时代需求、全面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可靠路径;是凝聚改革发展共识、稳步推进现代化强国建设进程的坚强保障。应当准确界定高质量制度体系的内涵、确定其实质与形式评价标准,并在中国特色制度逻辑框架内,提出建设高质量制度体系的具体构想: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的统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的统一;尊重制度建设的规律性与民主性的统一;坚持类型化与协调性的辩证统一;坚持制度的评估机制与自我调节机制的统一;坚持制度的稳定性与创新性的统一。
关键词:制度体系;高质量;制度竞争力;国家治理;习近平法治思想
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理基础
喻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理基础系于马克思主义。立足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在帝制崩溃、经学瓦解一百多年以后的今天,建构“马克思主义四书”,有助于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理基础。在马克思主义文献体系中,《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共产党宣言》《党章总纲》《宪法序言》占据了特殊的地位。根据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这一条基本线索,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把这四篇文献汇集起来,作为“马克思主义四书”,以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精准奠基。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理;马克思主义;四书
5.百年法治进程的基本逻辑与执政党角色——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依法治国”方略提出24周年
魏治勋,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法治理论体系,主要包括法治基本理论、法治推进方略、法治重大关系等三大理论板块。在基本理论板块,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法治中国命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一系列基本理论。在推进方略板块,明确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统筹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专业力量和群众力量相融合,坚持抓关键少数和抓绝大多数相结合。在重大关系板块,明确提出了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政策与法律、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维权与维稳等一系列关系的方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
法学评论(双月刊):1篇
1.个人的独特性与人的尊严之证成
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人的尊严业已被奉为现代法律的伦理总纲,然而,如何证成人的尊严,则有外在因素与内在论据的差异。外在因素主要是指以人的成就、才干、贡献来论证尊严的存在,然而,这一论证模式忽视了尊严的不可替代性和人的内在价值,并将尊严偷换为“被尊严地对待”。与之相较,从内在依据上来论证人的尊严更为可取。在思想史上,人可自由、人能思想、人具理性、人是目的,都从不同角度阐发了人的尊严的固有性、必然性,特别是康德的人是目的的尊严论证,为法律的正当性与现代人权理论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但是,建立在内在依据上的论证更多地还是把人视为同质的个体,并不能为每个人都应享有尊严提供充分的理论根据。任何个人都是具有独特性的生命存在,是不可替代、复制的法律主体,由此出发来论证人的尊严的成立根据,更能揭示人的尊严的普遍性与正当性。
关键词:人的尊严的外在因素;人的尊严的内在依据;个人的独特性
法学研究(双月刊):2篇
1.党政联合发文的制度逻辑及其规范化问题
封丽霞,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党政联合发文是实现政党政治与政府行政联结融通的政策工具之一。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党政联合发文与国家正式立法具有治理功能相辅相成、权限范围并行不悖、规范内容相互转化等内在关联。党政联合发文是实现党领导国家政权和党政双轨权力整合的制度形态,也是党领导立法的重要途径。它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政府效能,弥补了国家治理的制度短板,减少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成本,提高了制度的供给效率与执行合力。当前,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框架内,对党政联合发文的权限范围、身份定性、备案审查等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制度安排,避免党政联合发文的泛化,实现党的领导的政治性与国家法律的规范性之间的互构、协调与平衡。
关键词:党政联合发文;党内法规;党领导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理体系
2.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监督理论
江必新,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学博士
张雨,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习近平法治监督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运用法治来制约和监督权力。习近平法治监督理论既完整阐释了权力制约监督的内在机理,又深入探讨了法治监督体系的组织实施。其以保障人民利益为根本目的和出发点,重视人民的监督主体地位,在视角定位上具有全局性与前瞻性,在监督范围上具有全面性,在监督模式上具有创新性,不仅继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权力监督理论,也为监督和制约权力提供了新的模式与样本,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鲜明的时代价值。
关键词:权力监督;权力制约;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监督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16篇
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哲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中创立的科学理论体系,其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在概念上系统集成、在话语上自成一体、在逻辑上有机衔接。本文以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为理论旨趣,尝试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三大板块,即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其中,法治的基本原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核,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要素。这种“三基本”的理论模型亦可作为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种新的学术范式。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理论基石;理论内核;理论要素
2.新时代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的行动指南——学习“习近平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论述”的体会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邵登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直面“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国际形势与维护总体国家安全发展大势,推进我国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破解新时代风险治理“法治公共品”供给不充分不平衡的难题,分别构成了“习近平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论述”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现实根源和重要条件。“习近平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论述”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的“时势观”“战略地位观”“目标任务观”“科学内涵观”“遵循规律观”“科学方法观”“体制机制观”“综合能力观”“良法善治观”“政治保障观”。该论述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风险防范原理”之论述在当代中国创新实践的重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风险防范制度、理论与实践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是打赢重大风险防范攻坚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长期基本遵循。
关键词:重大风险挑战;防范与治理;法治
3.作为共识凝聚框架的法理论
陈辉,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中国法理学的危机在于学界缺乏共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存在分歧以及法理学知识冗余。面对众多基于不同的立场、思维惯性形成的法理概念,法理共识的形成需要前提预设,即需要通过以实证法为核心的法理论建立法理学的共识框架。法理学需要由法理论和法哲学所组成的二阶构造。作为“边哨学科”的法理论将与实证法不相关的东西排除在外,保证共识的形成,法哲学则为法理学提供更基础、更具体系性、更与时俱进的相关学科理论。法理学应形成法理论和法哲学的“诠释学循环”。
关键词:法理学的危机;法理论;“边哨学科”
4.法典化模式选择的法理辨析
朱明哲,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典化的模式可以分为体系型和汇编型两种类型。我国学者在讨论法典化时主要希望完成的是体系型法典,也就是通过部门法的横向建构和规则/原则的纵向建构完成的一个明确、稳定、评价无矛盾的融贯体系。体系型法典在理论上有助于保障法的安定性,实现法律上的形式平等。它同时预设了三种理念:社会基本处于静止状态;法律所保护的价值在整体上不会受到新的社会发展的挑战;一个国家的整个领土构成一种均质的空间。在当代法律实践中,规范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碎片化特征。就算立法者通过法典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整合,单行立法、判例、习惯、个人性质的规范也终究会不断打破法典的体系。而且,实证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也更注意社会生活的变化特征和给定地理空间的自然/人文特性。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汇编型法典是更适合当代法治实践要求的做法。
关键词:体系型法典;汇编型法典;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碎片化
5.新兴权利司法证成的三阶要件:实质论据、形式依据与技术方法
王方玉,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新兴权利不断涌现是法治时代必然的社会发展趋势,通过司法裁判证成新兴权利,能够克服成文法的僵化与滞后问题。在司法裁判中,新兴权利的证成包括三个递进要件,即实质论据、形式依据以及技术方法。实质论据展现了新兴权利的现实来源和内在正当性;形式依据起到了补强论证的效果,与成文法国家法官依法裁判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技术方法则体现了法官的论证说理模式,合理的论证说理能够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三个要件的配合应用能够使在司法实践中证成的新兴权利既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又不脱离既有的法律秩序。
关键词:新兴权利;司法;法律论证;漏洞补充
6.法官责任制度的双重逻辑与价值衡量
贺宁,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
摘要:法官责任制度蕴含着“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技术逻辑与“令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治逻辑,二者在某些案件中会呈现明显的张力。法院作为法官责任制度的实施主体,需要在双重逻辑之间进行价值衡量。法院为了追求安定和谐的治理效果,一方面,通过层级化管控使风险在组织内部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当风险发生时,以政治理性优先的方式对法官进行问责处理。这样的做法不仅加深了法院治理的难度,还可能引发新的司法公信力问题,所以,需要通过完善法官声誉认同机制以及加强法院信息化管理与科层式管理之间的互动融合,适当调试法官责任制度的双重逻辑,以达致一种衡平的状态。
关键词:法官责任制度;技术逻辑;政治逻辑;价值衡量
7.从个体走向共同体:当代基因权利立法模式的转型
吴梓源,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基因技术的不断推进唤醒了人们对基因权利的深切需求,但当下“个体—国家”模式的国际人权法以及相对僵化的人权结构很难应对这场基因医学实践。原因在于基因遗传信息不仅具有个体识别性,还具有家庭延续性、群体关联性以及预测未来风险的能力,多元的基因利益塑造了基因权利的个体与共同体、此在与未来的多重维度。在生命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这些维度间的紧张关系愈演愈烈,个体基因的批露会引发群体的污名化,基因编辑和人类克隆也容易贬损人类尊严甚至影响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命运。为更好地应对这场基因实践,需要全面考虑基因信息在持有、流通、分配过程中的个体和共同体维度,从权利个体化走向权利共同体,从新自由权利伦理走向社群主义伦理,建构“共同体—国家”的基因权利立法模式,并将维护人类尊严作为立法的顶层设计,以此建立一个融贯的法律结构,从而实现基因个体、基因共同体的此在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基因权利;自主决定;共同体利益;人类尊严
8.性骚扰概念在中国法上的展开
谢海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研究员)、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性骚扰的本质是涉性的骚扰行为,追求性别平等是“性骚扰”一词出现并引发法律规制议题的初始动因,而权力滥用与性骚扰的耦合是性骚扰法律治理的难题。性、性别和权力构成理解性骚扰法律概念的三个维度。法律对性的调控主要体现为关于性的禁令和对性自主原则的承认,结合这两个方面,可以确定性骚扰成立的主要情形。从文本上看,我国法律在早先时候主要将性骚扰规制作为对女性的一种特别保护措施,《民法典》的颁布完成了性骚扰概念的去性别化。在实践层面,权力滥用与性骚扰常发生耦合。确保制度性权力的正当使用,是对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承担性骚扰防治义务的根本缘由。
关键词:性骚扰;性自主原则;性别歧视;制度性权力;《民法典》
9.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苗炎,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党中央召开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是正式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确定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
10.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
蒋传光,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依法治国、怎样实行依法治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布局进行了系统论述和阐释,深化了对全面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中地位和功能的认识,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战略地位,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并制定了路线图、施工图,提出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任务。
关键词: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
11.论权利作为要求——超越利益论与选择论之争
张峰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面对当代权利扩张的趋势,理论界的当务之急是反思拥有权利究竟意味着什么。通过剖析权利实践可以发现,拥有权利的核心既不是利益保护,也不是对义务的意志控制,而是拥有“发出要求”的资格。这种资格的根据在于主体之间的平等约束关系。因此,拥有权利的重要性在于,通过发出要求来确证权利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捍卫权利人的个体尊严。以要求为核心的权利观预设了以下事实前提:每一个权利主体都具有偏好自治的能力和与其他权利主体相互共情的能力。这些事实性前提为权利主体范围划定了边界。
关键词:权利;要求;资格;个体尊严;共情
12.司法裁判社会科学化的方法论反省
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伴随着法律与社会科学交叉性研究的进展,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都不断对社会科学开放。社会科学主要在案件事实论证领域发挥作用,通常被用以确认裁判性事实,除此之外还可以被用以形成立法性事实或提供社会框架背景。从方法论上来说,司法裁判的社会科学化至少面临三个层面的批判:在法概念论上,坚持一种还原论立场,以外部描述性方法消解法律规范性;在功能属性上,以对专业性和权威性知识经验的垄断,实际上发挥着一种修辞性的功能;在思维方式上,依循一种后果导向的推理思路,极易导向一种超越法律的法外裁判立场。在承认司法裁判社会科学化合理性的同时,也要注重其应有的限度。司法应坚持教义性规则对案件裁判的根本决定作用,维护依法裁判的基本立场。
关键词:司法裁判;社会科学;事实论证;后果导向;法外裁判
13.司法裁判说理援引法律学说的功能主义反思
杨帆,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摘要:司法裁判如何援引法律学说进行说理,是一个需要在功能主义视角下被重新审视的问题。美国、德国和法国的情况分别代表了实质主义说理、法律职业共同体思维下的说理和形式主义说理三种说理风格中,司法裁判援引法律学说进行说理的不同功能进路。经验研究显示,我国司法裁判说理很少援引法律学说,且呈现出“不敢具体援引”等明显特征,其原因包含了外部和内部的各种制度性限制。在“司法为民”理念的指引下,我国法律学说的理想功能是,在重大、疑难案件发生时,承担起沟通司法系统与公众认知的系统中介的角色。这就要求我们改进制度设计,促进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探索出一条司法裁判说理援引法律学说的中国式道路。
关键词:司法裁判说理;法律学说;功能主义;经验研究;系统中介
14.司法裁决构成因素的“影响度”分析——基于三种不同制度的视角
李晓波,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司法裁决具有构成性,一项裁决是在法律、理性和态度等因素共同影响下形成的。这些因素的影响力以“影响度”的形式呈现出来。在“议会主权”“司法主义”和“本位主义”这三种不同的制度中,法律、理性和态度因素对裁决有着不同的“影响度”。分析司法裁决构成因素的“影响度”,对正确认识司法裁决的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强化态度因素的反制力量,维护裁决的正义价值,保障法院独立地位,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理性;态度;影响度
15.法律经验研究的微观过程与理论创造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律经验研究包括经验材料储备、田野的学术发现、理论构思、物化等不同阶段,其目标是理论创造。经验材料储备是研究的起点,田野调研则是获得经验材料的最优方式。学术发现是从经验现象中看到新特征、新成分、新关联的过程,是既有理论视野的“意外”,是迈向理论创造的必由之路。理论积累和经验质感训练可以强化学术发现的能力。在前述基础上,下一步是通过理论构思得出恰当的理论命题,安排理论命题的表达形式,包括结构方式和表达手法。理论构思的重点是经验呈现和理论概括,经验呈现追求内蕴的真实性,理论概括着眼于经验的代表性特征。理论构思沿着“经验现象—因果关系—事理—法理”的路线进行。理论构思最终经过物化过程被落实为物质性文本。在物化过程中,语词提炼和文本推敲尤为重要。在法律经验研究过程中,存在普遍性的心理机制,包括直觉与灵感、沉思与讨论、回忆与联想、理智与情感等等。对法律经验研究方法论进行探讨,旨在追问知识、经验、理论从田野生产出来的过程和机制。
关键词:法律经验研究;经验现象;理论;法理
16.新时代法典化的法理——“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五次例会述评
瞿郑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理化:法典化新时代的理论回应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双月刊):1篇
1.当下中国地方法治试验的理想类型与实践反思
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和网络安全学院双聘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地方法治试验是一种经验理性治理的典型方式。它在坚持国家法治统一性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决定”“规划”“纲要”或“意见”等形式展开一系列的试验性活动,来探索本地法治建设基本路径和方式,并为全国范围内的整体性法治建设积累经验。地方法治试验应当着重解决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蕴含的央地关系科学化和治理方式制度化两个核心问题。当下中国初步形成了自主探索型、上级设计型和请示授权型三种理想类型的地方法治试验模式。这三种模式在本质上都必须接受中央的主导。地方法治试验在推动当地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加强地方法治试验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加地方法治试验的广度与深度、建立健全地方法治试验中的主导机制,是提升地方法治试验能力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法治试验;国家治理;制度治理;央地关系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3篇
1.智能司法的辅助决策模型
高翔,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辅助裁判模型是智能司法基础理论的核心内容。智能司法辅助裁判模型的理论工具应实现由“法律逻辑+人工智能”向“法律逻辑+诉讼法哲学+人工智能”的转变,使智能司法辅助裁判可真正融入司法实践。司法人工智能遵循“法律本体库—要件解构与标注—自然语义识别与深度学习—司法人工智能”的生成路径。智能司法辅助裁判模型是以要件事实论为指引建立待决案件信息与法律本体库的匹配关系,达致匹配度要求后输出裁判结果的过程。法律选择及解释模型、诉讼证明模型、证据能力评价模型与证据推理模型具有不同的作用机理、功能定位与适用范围,需进行精细化构建,为法官裁判提供新的分析工具与辅助参考。
关键词:智能辅助裁判模型;法律本体库;认知案件;要件事实论;诉讼法哲学
2.“司法克制”的法律方法分析——以美国法判例为线索
安恒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表征了不同的司法哲学,以及对司法功能形态的不同认识。对美国法中的经典判例进行技术分析,同时明晰司法克制的裁判风格和基本进路,并概括出基于司法克制立场的裁判基准点,能够为案件裁判凝练法律方法。中国司法是司法的下位概念,尽管具有鲜明的积极司法特点,但核心语义应仍是对案件争议的裁决而非案件解决。立足方法论的视角,司法克制理论中蕴含的技术元素足以跨越法系,既可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原理或者司法哲学提供借鉴,又能够彰显司法规律,助力提高司法判决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
关键词:司法克制;司法权威;裁判基准点;积极司法;法律方法
3.法律漏洞的认定标准、正当理由及认定方法
张祖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德国学者普遍认为“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是法律漏洞的认定标准,但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说理论证。法律漏洞的认定标准由排除性标准和确证性标准两个部分组成:不存在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以及法律有意保持沉默的生活事实属于“法外空间”,都应排除在法律漏洞之外。“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之所以能够作为法律漏洞确证性标准的正当理由在于,“法定事实构成要件不完整或缺少法律后果”将会导致法律适用缺乏事实理由、价值理由或法律依据,不能实现法律的应有功能;规范矛盾将导致法律规范无法为待决案件提供“圆满答案”。类型化比较和批判性价值评价是认定法律漏洞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法律漏洞;排除性标准;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标准;类型化比较;批判性价值评价
行政法学研究(双月刊):无
清华法学(双月刊):3篇
1.法源的拟制性及其功能——以法之名的统合及整饬
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律渊源是传统法学的重要概念,是法学家等法律人面对制定法实施的困境,秉持开放姿态,假法源之名拟制、确认法之范围,进而实现法之自主,其实质是运用再定义的方式确定司法之法。由法源理论所塑造的思维模式是基础的法律方法。这一思维方法带有对制定法的尊重及对法的自主性追求,欲整合包括制定法在内的规范,融贯法律价值、法律精神、法律方法等因素,并根据法治的要求,秉持逻辑一致性思维,整饬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间的冲突,进而从理论和实践双重角度缓解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法源思维是在更宽泛的社会视域中探寻法治实现的路径。
关键词:法律渊源;法的自主;法源理论;法律拟制;法源思维
2.类案检索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同案同判?
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类似案件应类似处理,是形式正义原则在司法裁判领域中的根本要求。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案例指导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要解决裁判不统一的问题。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类案检索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的新举措。它有助于法官发现可能的类案,然而真正具有实质相似性的类案依然取决于实践者的理性证成,类案检索并不能直接取代类案判断。类案参考性价值的发挥依赖于能否精准地提炼裁判规则,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受形式权威性和实质权威性的双重保证,其它普通类案裁判规则的规范性主要源自判决的实质正确性和合理性。对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其它案例所蕴含的裁判规则出现冲突时,宜交由法官综合考量加以定夺。类案检索仅在有限的意义上有助于同案同判,过分夸大这一机制的价值乃至将其神化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类案检索;同案同判;类案判断;裁判规则;冲突协调
3.论法治国家的安全观
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安全是一种重要而又不确定的价值。在法治国家之下,安全要作为法律概念,就应以客观安全为标准,以实践理性下的相对安全为目标,以个体性安全为依归。安全首先作为国家目的为国家的成立提供正当性,在国家成立之后指引着国家履行其保护安全的义务。在私人受到具体危险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防御措施介入,这时安全与自由处于一体两面的关系。但随着国家任务的扩张、风险社会的出现,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国家要充分保障个人安全,就需要实施有计划的预防。由此,私人的自由受到更多的限制,安全与自由的关系日益紧张。在现代社会保障安全,国家固然要突破原有警察法上的界限,但仍不可放弃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应当强调个人的主体性和个体自由的价值,并将空泛的安全或自由转换为具体的权利来逐一论证为了保障安全而限制自由的具体措施的正当性。
关键词:国家目的;国家保护义务;预防国家;法治国家;自由
现代法学(双月刊):2篇
1.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笔谈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朱林方,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胡兴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王煜宇,西南政法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温泽斌,西南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这一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新发展阶段的法治航标,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的“十一个坚持”,精辟概括和系统阐述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和工作部署,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涵。我们要在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制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上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2.社会正义与差别原则——财富与风险分配公平的互惠性思考实验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本文主要以罗尔斯的《正义新论》为线索,探讨当今世界的贫富悬殊和社会撕裂的问题状况以及相关的政治哲学-法理学思考实验。作者指出,差别原则是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关键,而互惠性观念则是差别原则的正当化根据。从这个角度来重新认识罗尔斯正义理论,可以发现分配曲线的形式化论证的背后其实潜伏着重构宪法共识、加强东西方文明之间就秩序原理和制度设计进行深入对话的契机。
关键词:纯粹程序正义;公平分配;合作博弈;差别原则;互惠性;公共理性
政法论丛(双月刊):4篇
1.法律如何面对弱者
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弱有所扶”作为一战略目标,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落实扶助弱者的制度与措施。法律固然不是抹平强弱的工具,但法律必须担当起扶助弱者的责任。人类“恃强凌弱”的本性、社会良性生存所需的公平正义、权利实现上的“可行能力”不同以及个体难以应对客观存在的风险,都决定了法律面对弱者不能袖手旁观。当然,社会上的弱者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法律上的弱者,法律上的弱者具有成因的外部性、劣势的绝对性和无法自我补足性等显著特征,从而成为法律必须要对之加以援手的弱者。在法律救助的制度安排上,必须强调以法治理念形塑弱者保护的制度构造,把弱者保护与尊重个人自主原则相协调,同时实现国家义务与社会责任的合理分担。
关键词:法律;弱者;弱有所扶
2.论法律人工智能的法理逻辑
魏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哲学博士
摘要:法律人工智能的法理是“实践之法理”,是证成法律人工智能实践之正当性的理据,它反映人工智能的技术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相融合以揭示法律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是“法外之理”的又一阐释。法律人工智能的法理逻辑在于辩护和证成,其价值不仅为法律人工智能提供法理解释和学理支撑,还在于规范和引导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法律融合人工智能有其天然条件,探究其蕴含之法理是法律融合科技之法理的新命题,法理形式理性是辩护法律人工智能之法理的本质特征。法理之要义应在于指导人工智能理解和遵循立法及司法规律,符合法律任务的特征,满足法律实践的需求,定位和发挥“辅助手”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
关键词:法律人工智能;法理;法律形式理性;法外之理;实践之法理
3.智能司法中的伦理问题及其应对
罗洪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李相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人工智能使用于司法涉及到突出的伦理问题,智能司法与司法伦理既有紧密关系又有紧张关系。司法公正的一个很重要因素是证据的获取,证据的获取与知识智慧有很大的关联性,人工智能使用于司法在证据获取等方面具有相对于人工的以下优势:准确性、重复性、快速性、抉择性、无私性。智能司法与司法伦理的紧张关系是指智能司法可能损害司法公正:算法歧视对司法伦理的冲击、改变司法公正的性质和法官主导地位、大数据和机器人出错、人工智能本身没有价值判断。对紧张关系下的司法伦理恶性风险需要未雨绸缪,作出预案:认清人工智能司法的伦理缺位,加强伦理审查;控制对人工智能司法的期望值,坚固法官于司法系统的主导地位;规制算法歧视,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
关键词:智能司法;司法伦理;法官主导;规制算法歧视
4.如何完善刑事立法:从要件识别到变量评估(续)
桑本谦,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罪责评价的绝对尺度是犯罪的预期损失,因此定罪量刑需要考虑破案率、作案成功率等决定刑罚威慑水平和犯罪预期损失的各种变量。以变量评估取代要件识别,不仅可以有效应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性难题,而且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刑事立法中的可能失误,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关于醉驾入刑、转化型的抢劫、暴力犯罪中的致死加重情节以及两种招摇撞骗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醉驾;转型性抢劫;致死加重情节;招摇撞骗;诈骗
政法论坛(双月刊):6篇
1.立法伦理与算法正义——算法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制
金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人类设计算法、运用算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强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升生活水平并优化社会结构。算法黑箱存在的前提预设是人类对因果关系的认知断裂,算法黑箱针对自动化决策过程中特定的算法用户。在一系列的数据代码背后是算法主体的行为目标和价值选择,不同价值选择加上算法的涌现性和自主性的复杂特质导致相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冲突。人类的有限理性是算法底层逻辑的道德基础,算法的底层指令和代码归根结底是人类的思考方式的展现,在这一逻辑前提下,为算法立法的过程就还原为对于算法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立法伦理为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了德性基石,算法主体的理性认知要符合立法伦理要求。从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程序机制和价值规范等方面规制算法主体的行为,最终迈向算法正义。
关键词:算法主体;因果关系;立法伦理;有限理性;算法正义
2.“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逻辑再造:从绝对性到相对性
范伟,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作为一项现代司法原则,“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已然广泛运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回应实践发展的理论研究中,“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本质界定居于中心位置。实践中,当事人视角下的“唯满意论”解读和裁判者视角下的“唯制定法论”解读,使其陷入了绝对化的陷阱,尤其在司法责任之归责模式上陷入“全有”或“全无”的窘境。“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应当提倡作相对性解读:就整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解决纠纷范围的有限性;就具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裁判的过程性与“拒绝裁判”的多元性、“拒绝裁判”评价标准的客观性与合理性以及“拒绝裁判”受司法责任调整的有限性。唯有如此,“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规范意涵才能得以彰显。
关键词: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司法原则;唯满意论;唯制定法论;相对性解读
3.关于“安乐死”立法化的理论思考
沈德咏,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特聘讲座教授
徐艳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法学博士
摘要:“安乐死”问题事关生死大事,跨越社会、伦理、法律、医学等学科,争议由来已久。对死亡问题进行哲学思辨,目的在于揭示安乐死的哲学基础并寻求共识。对安乐死问题进行伦理分析和文化兼容性思考,有助于突破安乐死问题中国化所面对的两大障碍。研究并解决好这些问题,是实现安乐死立法化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安乐死;哲学共识;伦理正当性;文化兼容性;法理自洽性
4.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杨敬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合法性如何实现是重要的法治乃至宪治命题。作为事后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以系统论为研究范式,超脱备案审查视角,将司法解释的制定、实施、监督视为一个系统,是一种有效的分析工具。经由合法性控制的三个子系统,即制定过程中的预防违法、实施过程中的避免适用违法以及监督过程中的消除违法,可发现不同主体在各子系统中承载各自独有的功能,相互沟通、对话,使得司法解释在流动的系统内实现合法性。这一发现不仅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有指导意义,还对法律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控制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司法解释;合法性控制;备案审查;系统思维
5.规则与礼仪:来自特罗布里恩社会的启示——《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述评
商磊,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摘要:《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是马林诺夫斯基的民族志名著,作品立足于文化的特殊性与人性的复杂性,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勾勒了特罗布里恩群岛的社会结构和与之密切交织的文化现象,分析了社会系统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配合的关系,把特罗布里恩人约定俗成的各种规则、礼仪生活传统与追求社会信誉的生活态度梳理出来,尤其是对社会交换的经典案例库拉作了详尽的描述与分析,为世人呈现了一幅生动鲜活的初民社会生活情境。“规则”与“礼仪”在特罗布里恩群岛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作为现代社会法治与德治的雏形,制约并整合着特罗布里恩群岛的社会运行及社会交换网络机制。马林诺夫斯基居于人文主义立场,进一步提出尊重异文化与理解人性的重要,因为通过跨文化比较分析,可以使我们超越窠臼与偏见,扩展智慧与价值观。
关键词:特罗布里恩社会;库拉交换;规则;礼仪;机械团结
6.比较法学与轴心文明——兼评帕特里克·格伦《世界法律传统》
刘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近年来国际范围内的比较法学研究,开始尝试在传统的“法系”范式之外,以“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作为新的研究概念与范畴,但是究其实质,仍未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并未形成比较法学研究的范式突破,同时还存在缺乏历史性的维度和全球化的视野之问题。在这个去西方中心主义和全球文明转型的时代,应当将轴心文明的概念和思想嵌入比较法学,形成比较法研究的新视野,中国的法律文明可以同其他轴心文明一道,参与到建构多元现代性的历史进程之中。
关键词:轴心文明;比较法学;文明转型;新视野
政治与法律(月刊):3篇
1.论法律文本及其公布
夏正林,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律文本是通过文字表达立法者意图的产物,是法治国家建立法治秩序的直接甚至惟一的依据。文本的基本要求是惟一性以及文字的清晰和严谨。在法律形成的过程中,对于法律文本中的错误,可以根据立法过程的不同阶段,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修订、解释和修改。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法律文本及其公布的规定比较简单,需要针对文本形成和公布的不同的阶段加以明确和完善。其内容包括:第一,在国家主席签署前,法律文本应当由立法机关自行撤回勘误处理或修改后按表决文本重新表决处理;第二,在国家主席签署以后,法律文本仅仅涉及一般性的文字的勘误由立法机关通过勘误程序进行修改,涉及对法条意思修改的则需要通过法律修改程序进行修改;第三,媒体公布必须要等权威机关签署公布后才能发布;第四,法律的标准文本公布后,还没有实施的,应当根据法律修改的程序进行。
关键词:法律文本;标准文本;公布
2.部门联合立法的规范化问题研究
封丽霞,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联合立法,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立法实践中的一种惯常立法形式,在实现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细化和可操作性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与单个部门立法相比,部门联合立法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实现部门“条条”之间的立法权责整合、防止多部门职责交叉领域立法的碎片化和部门本位主义、提升部门立法的公正性与效率性、节约行政立法成本和减少部门立法冲突、为制定行政法规进行先行制度实验等诸多方面。在部门联合立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部门权限冲突与利益协调的难题。为推进部门联合立法的规范化治理,应当对部门联合立法的时机选择、事项范围、效力等级、立法主体关系以及备案审查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制度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部门联合立法;立法协作;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3.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法哲学基础
骁克,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当下人工智能主体学说面临诸多问题,需从法哲学视角予以审视。就人工智能本体而言,其行为具有自主性,不宜纯粹以客体相待;从他者期望视角观察,人工智能拥有道德责任能力,系道德主体。法律主体理论经历了由自然人有限人格到全面人格,再到自然人、法人综合人格的演化过程,呈现客观化趋势,不唯理性、意志等主观要素论,其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提供了栖居空间。在目的论意义上,人工智能能够推动积极向善,助力美好生活,实现显著的经济社会价值,作为法律主体具有合目的性。在当代,传统主体哲学转向,人的哲学危机引发新思考,尤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主体-客体范式发生变化,客体主体化的历史经验及当代实践显现一种哲学可能性,即主体不限于人,从而强化了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主体哲学;主体客观化;目的论
中国法学(双月刊):8篇
1.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谱写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
王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法学会会长
摘要:伟大时代诞生伟大理论,伟大理论引领伟大征程。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这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史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
2.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中国建设
中共中国法学会党组
3.习近平法治思想要义的法理解读
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逻辑严谨、系统完备的科学思想体系,其核心要义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法治道路;法治体系
4.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精神
汪习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于深厚的时代背景,是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习近平法治思想蕴涵着党的领导这一时代之魂,始终坚持以党法关系为法治中国的根本关切,科学揭示了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的价值同源性和规范统一性;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时代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这一中心线索,在理论定位上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总依据、总布局和总任务;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出了法治中国的时代之问,深刻地回答了法治的初心使命、治理模式与外部环境等一系列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关键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着鲜明的时代价值,彰显了人民主体的权利精神、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和谐包容的人文精神、社会公平的法理精神。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时代背景;时代主题;时代之问;时代价值
5.民法典意义的法理诠释
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民事法律成典使法治社会建设迈入“民法典时代”,对民法典的探究也随之进入“解释时代”。“解释时代”的民法典,其生命依附于主体的理解和解释。对民法典意义的诠释,既要求整全的认识论建构,也需要恰当的本体论反思和方法论运用。与文学解释相比,法律解释强调文本的拘束力,解释者所释放的应是法律的意义。对民法典的解释应当接受文本规范的指引,坚守法律解释的独断性原则,通过法律方法实现民法典的意义自主。法理思维要求,对民法典意义的颂扬与批评应保持克制:离开民法典的意义颂扬可能会因脱离文本而无的放矢,而不带敬意的批评则会贬损民法典的权威性。
关键词:民法典;法理思维;法律解释;体系思维;法律自主
6.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
王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法学会会长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创立的,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本文坚持政理、法理和学理相结合,从四个方面对这一命题进行了阐释,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内涵丰富、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关键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化;全面依法治国
7.紧急状态下的法治与社会正义
郑玉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全球性公共卫生危机,对常态法律秩序和法治实践构成挑战。由于紧急事态的现实急迫性和风险扩张性,紧急状态的事实性和规范性存在张力,紧急权力的行使面临价值优位性和法治融贯性难题。紧急状态下的秩序是紧急权力决策和行使的特殊社会语境,具有合法性环境和正义环境之双层结构。在紧急秩序的解释性特征之下,应超越形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的局限,将紧急状态视为法治的临界状态。紧急权力行使以恢复常态秩序为直接目的,其法治内涵是在正义框架下作出维护和修复基本善的应急处理并促进合法性环境和正义环境的互动。基于对法治理想的追求,应将合法性和正义的制度互嵌与共同体德性的培育作为紧急状态中重塑社会正义的重要内容,以凝聚宪法共识、化解紧急危机和巩固社会根基。
关键词:紧急状态;紧急权力;法治;社会正义;共同体德性
8.人工智能歧视的法律治理
李成,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人工智能在我国的大规模部署带来了歧视数字化的法律风险。个体层面由内隐偏见驱动的无意识歧视和社会层面由结构性不平等驱动的系统性歧视,或影响人工智能的开发设计,或干预数据生成、采集和利用,在问题建构、数据理解、特征选择等环节将偏见和结构性不平等嵌入人工智能,诱导其输出歧视性结果。面对数字时代更加隐蔽且广泛的歧视,我国基于责任规则、信息约束和平权行动构建的既有禁止歧视法律体系陷入归责不能、约束失效等困境。治理人工智能的歧视需要实现反歧视法律数字化转型,以算法解释化解信息单向透明趋势,以算法审核抑制代码歧视风险,以非歧视准则规范人工智能开发、利用行为。此外,还需借助数字平权行动,推动社会权力结构变迁,消除滋长歧视的结构性不平等。
关键词:人工智能;歧视;结构性不平等;算法;数字平权
中国刑事法杂志(双月刊):无
中外法学(双月刊):6篇
1.信息隐私权的宪法时刻规范基础与体系重构
余成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信息隐私权的传统规范基础以个人为本位,以私人和公共为二分法,围绕空间、事物与主体维度,形成五种理论解释和六项概念核心。隐私的洛克范式与康德范式,晚近以来汇流为控制范式,成为当代信息隐私保护的核心原则。智能社会,特别是大数据技术,瓦解了控制范式的技术假设,进而对信息隐私权的规范基础形成全面冲击和挑战。技术巨变重构了社会图景,在空间、时间与社会维度引发隐私保护的深刻困境。需要从信息论和社会理论视角重新理解隐私,重构信息隐私权的规范基础: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从控制范式转向信任范式;从独占维度转向沟通维度;从二元对峙转向一体多元;从权利视角转向权力视角;从概念独断转向语用商谈。在宪法时刻的时间意识下,为我国信息隐私法的未来发展寻找新的体系框架。
关键词:信息隐私权;规范基础;体系重构;大数据技术;宪法时刻
2.再论调解及中西正义体系融合之路
黄宗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
摘要:从体现“移植主义”和“本土资源”之对立的两篇代表性著作的不同逻辑内涵出发,研究者有可能找到一种与两者都不同的研究进路:摆脱单一面和理想化的建构,尤其是西方演绎逻辑所建构的理想类型思维,采用超越简单二元对立的二元合一“实践逻辑”,并采用多元整体和历史回顾与前瞻愿想的视野来认识、理解中国古今的正义体系。这一探索特别聚焦于非正式调解和正式法院审判的并存以及两者间互动的“第三领域”,将其置于全球的比较视野中来突出古今中国(和来自“中华法系”传统的日本与韩国“东亚”国家)这方面与西方正义体系的深层不同,借此来指向一条超越中西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研究进路;进而从超越主观和客观、意志和结构二元对立的实践逻辑的认识论出发,通过考察中国古今正义体系整体的实际运作,来探索一条比中国传统法理和西方形式理性法理都更符合中国实际和需要的、融合中西的未来长远发展道路。
关键词:演绎逻辑;二元对立;实践逻辑;多元整体;历史回顾与前瞻愿想
3.从法学基础理论到法理学
田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法学基础理论源于国家与法权理论传统。该传统的研究对象是整个国家与法权,此即研究对象整体论;该传统强调剥削者国家与法权与社会主义国家与法权的本质区别,此即研究对象二元论。由研究对象二元论与整体论决定,国家与法权理论传统形成了“纵”的体系和“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的基本特征。法学基础理论继承了上述特征。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中期,学者先后提出“一般法律”“一般法”等概念,用研究对象一元论取代了二元论,“纵”的体系消失,法学基础理论更名法理学;但研究对象整体论依然延续,以法理学的指导性为中心,发展出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三个面向,未来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将围绕对这三个面向的争论进一步展开。
关键词: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对象;一般理论;方法论
4.立法能力的内涵、构成与提升以人大立法为视角
宋方青,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立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完成立法目的、满足立法需求所体现出来的本领和能量,表现为立法的生产力。立法兼具政治性与法律性、专业性与综合性、理论性与实践性,需要综合性的立法能力作为支撑。立法能力涵括认知能力、决策能力、起草能力、协调能力、论证能力、审议能力、解释能力。立法能力问题需要置于宏观的宪法体制中加以考察。提升立法者的立法能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对中国的问题,立法者立法能力的提升,有赖于对影响立法能力的制度、体制、机制等进行整体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立法能力;人大立法;立法质量;能力构成;能力提升
5.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
陈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近些年来,宪法的重要性日益得到认可,并且由于宪法是法律,于是宪法就与部门法发生了复杂的关联,其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门法的合宪性审查,二是部门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其中后者的意思是说,部门法的任务就是以具体化的方式来落实宪法要求。如果在法理学上考察宪法的性质,那么它将由实在法命题、概念命题和价值命题组成。认识到这一点,宪法就成为对法律环境的合理反应,而不是扮演法律总则的角色。如果宪法不是法律总则,宪法就无法要求部门法去实现将它具体化的任务,宪法的角色将只剩下对部门法的合宪性审查。
关键词:宪法;部门法;法律总则;法律环境
6.假新闻: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
左亦鲁,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假新闻是近年全球范围内的火热现象。它之所以会在2016年前后爆发,有技术、心理、经济和政治社会学四方面的原因。对假新闻进行治理,应从假新闻生命周期的三个关键主体——制造者、消费者(公众)和传播者(平台)——入手,综合运用法律、技术、市场和规范手段。改革以美国《1996年传播风化法》第230款为代表的第一代互联网立法对平台责任的规定则可能成为其中关键。此外,打击假新闻与经典表达自由原则和理论间存在张力,真治理假新闻同样需要一场表达自由的再平衡。
关键词:假新闻;谣言;网络规制;平台责任;表达自由
环球法律评论(双月刊):无
中国法律评论(双月刊):12篇
1.声誉如何修复
戴昕,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声誉是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个体和组织在公共与私人生活中获得不同对待的重要依据。声誉受损可导致声誉主体承受交易利益损失和尊严感受损失等后果,由此产生有关修复声誉的私人诉求,而法律制度则对此诉求予以多种形式的回应。修复受损的声誉,在理论上可从救济损害后果与处理声誉信息两个角度着眼、入手。在日益数据化、系统化的当代信息环境中,建构、实施包括信用修复在内的制度措施,应在有效理解声誉机制作用原理的基础上,突破被“删除”和“遗忘”锁定的传统思路,在“适得其所”的意义上把握声誉修复的制度效果与价值。
关键词:声誉;信息;信用修复;隐私
2.法律人才与中国“新文治”
程金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变革可以归纳为“一体两翼”。其中的“一体”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两翼”包括全面改善党的领导(政党的维度)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国家的维度)。这“一体两翼”改革能否顺利推进是实现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所确立的“中国之治”的关键因素。问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和改善党的领导这三项重大治理改革的目标如何能够同时实现——用中国历史的长镜头看,有效推进上述“一体两翼”改革的挑战和机遇在哪里?
3.论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徐显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摘要: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4.人与科技:从智能间的平衡到人性的平衡
於兴中,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从复合智能的角度审视人工智能,不难发现人工智能只是人的智能的某些层次的展现,并不是全部,而人的智能的许多层面并不是可以计算或者进行逻辑分析的。人的智能之间有一种并不需要刻意追求的自然的平衡。但人工智能的发展应该寻求反映人的智能的各个层次的自然平衡。智能间的平衡给人工智能的开发提供了一种可欲的前景。但是,比智能间的平衡更重要的是人性的平衡。智能间的平衡增强了人的理性的力量,而高度发达的理性很可能会牺牲人的情感和灵性,从而使人单向度发展,使人性失去平衡。从人的智能的多种层次和人性的多种层面来看,人工智能是无法代替人的智能的,即便是在计算方面人远不如机器。为了避免人性单向度的发展,人工智能的研究必须考虑智能间的平衡和人性的平衡。
关键词:多元智能;智能间的平衡;科技乌托邦;人性的平衡
5.浅谈法律社会学的三种叙事方式——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
刘思达,多伦多大学社会学系、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法律社会学研究应当如何叙事?本文以2020年以来波及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例,通过对中、美、加等几个不同国家的疫情应对政策、制度与实践的比较,探讨数字、制度、人心这三种法律社会学叙事方式的长处和不足。数字和访谈材料、历史文献一样,都只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原材料,数字和叙事的关系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从“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差异和互动入手,分析和理解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践过程中的各种与社会语境有关的因素,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功。而要写出有情感的叙事,研究者必须让自己沉浸在要讲述的故事里,和其中的人物和事件同悲喜、共命运。这种关于人心的叙事是民族志等质性研究的经典叙事方式,在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也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关键词:法律社会学;叙事;数字;制度;人心
6.应急法治的理想类型及其超越
李学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应急管理学院双聘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在对法治与紧急状态关系的类型化基础上,对应急法治的概念及其实践做了理想化的定义,认为应急法治的理论是施密特理论与规范分析视角的某种妥协。既从政治现实主义角度,试图对规范分析视角下的“应急法治”理论做超越式反思,也从人性的普适性出发,对过度由事实推导规范的“中国特色论”法治观表达了审慎性的警惕。对于紧急权力行使的研究,应该借助于一种能够贯穿群体行为与个体行为的跨学科研究的理论工具。
关键词:应急法治;常态法治;紧急状态;理想类型;施密特;规范分析;权力再平衡
7.健康码、数字身份与认证基础设施的兴起
胡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从基础设施角度讨论健康码问题,须理解健康码如何从一种普通的媒介工具(二维码)转化为一种在流动性环境中增强对社会主体进行健康认证的工具,并塑造了与之相应的社会行为惯习和身份制度。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二维码继身份证、电话号码、身份证网上功能凭证(CTID/eID)、人脸之后成为一种新型基础身份标识符,限于行政体制因素,在疫情发生的不同阶段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健康码帮助促成了更多流动以及围绕“关联性”展开的相关技术——制度创新,且在疫情好转之后延伸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其物质性、制度性和公私合作特征值得深入思考和总结。
关键词:健康码;认证;数字身份;基础设施
8.案例与法典之间的睿智——以《法学的知识谱系》为线索的议论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学说继受的集大成之作《法学的知识谱系》卷帙浩繁,仅通过视觉便能产生一股颇强的冲击力。在浮躁的当下世风里,舒国滢教授萤窗雪案、钩沉稽玄近十年成此大作,实属凤毛麟角,亦为中国法学界可喜可贺的一桩盛事。相比现代政法研究方面司空见惯的僵硬和枯燥或者本土秩序诠释方面不一而足的矫揉和煽情,这部书籍以理性分析见长,叙述犹如行云流水、舒展自如,原料剪裁之际的分寸也把握得恰到好处。
9.探寻法学的内在品格
郑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舒国滢老师的《法学的知识谱系》(以下简称《谱系》)是一部1813页的皇皇巨著。在知识生产越来越讲求短平快并将发表平台置于内容质量之前的当下学术体制中,仅仅是这个分量就足以让人称奇了。积年累月写书的过程可以沉淀下作者缓缓酝酿的思考,这使阅读的体验十分愉快,如品陈年佳酿。
10.法学知识谱系中的论题修辞学——《法学的知识谱系》前传
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拿到舒国滢教授《法学的知识谱系》的时候,我被这2.9公斤重的大“体量”纸质版著作吓了一跳,不禁联想起欧洲中世纪的羊皮拉丁福音书和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修道院献给英格兰国王的手绘画册:羊皮质料、鎏金彩画、手绘成册,流传千年后依然崭新如故,当然也价值连城。书籍出版后,不少高校法学院的学生读书会列入了周末读书计划。我咨询组织者,得到的回复是,此书涉及西方古典哲学,非法学院本科生的知识结构所能把握。于是,我就想为这本书写一篇“前传”。先读熟“前传”,然后再去啃舒教授的“本卷”。
11.法学性质争议的历史——评舒国滢著《法学的知识谱系》
陈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舒国滢教授于2020年推出的《法学的知识谱系》一书(以下简称该书),以超过25年的持续努力,五卷、1800页的巨大篇幅,描述了法学如何经由古希腊修辞学至20世纪蜿蜒流变的“知识谱系”,希望从中寻求中国法学所继受之法学知识产生及流变的根源,并尝试求解法学的知识性质(以及科学性)问题。就该书的话题、学术雄心与完成度而言,颇值同行一评。
12.试论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廉玲维,中国政法大学2019级法理学博士生,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副处长
摘要: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发展的基本脉络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实践基础。但唐朝以来设立选拔法律人才的“明法”科一直不受重视,并没有真正形成法律职业考试准入制度。我国的法律职业考试准入制度最早可追溯到清末预备立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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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 徐子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